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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中国国际商会巴州商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

     第一条  为加强中国国际商会巴州商会(简称商会 )会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,结合《中国国际商会巴州商会章程》和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
     第二条  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本会对会员单位收取会费。会员单位有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

     第三条  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:会长每年10万元;执行会长、理事长单位每年5万元;监事长每年5万元常务副会长每年3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.5万元;理事单位每年1万元;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。


     第四条  一届理事会成员任期原则为五年。成员单位须在入会前缴纳本届会费,逾期未缴纳会费,在收到催缴通知后,应及时补缴会费。逾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放弃本会相应职务。


     第五条  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费后,即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“社会团体会费票据”并寄发缴费单位。


     第六条  本会各类会员可以采取各种形式,自愿开展赞助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。

     第七条  会员退会时,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、捐赠的财产。


     第八条  会费的使用遵循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用于本会相关活动支出,其使用范围为:

    (一)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支出;

    (二)商会秘书处及其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经费;

    (三)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产生的支出,包括日常咨询、团组出访、信息服务、培训交流、代言工商等;

    (四)商会其他活动必要支出。


    第九条  本会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    第十条  本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纳入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管理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
    第十一条  本会按规定定期向理事会成员单位公布年度会费收缴和支出情况。


   第十二条  本办法自20   年   月  日商会第  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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